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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工院教〔2017〕178号河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年12月18日 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复核相关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后,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第十条条件者;

2.普通四年制本科学生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二年制专升本学生超过15学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者。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23款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学位评议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资格审查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为90分以上者;

2.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有关高校或科研单位录取者;或在校期间参加选调生、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

3.以第一作者身份且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出或被SCIEI收录一篇(含)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或以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本人署名前三名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一项(含)以上,或以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本人署名第一名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含)以上者;

4.主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项者;或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奖励者;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或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年或毕业两年内申请和授予,过期不再受理。遗失或损坏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五条位授予工作行学院位分委员会位管理部(教务处)、校学定委员会管理。工作程序:由学院位分委员会个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学业材料,并对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的遗留问题进行审核,将审核单及审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定委员会审批。凡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由校定委员会讨论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如遇有争议或需要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或决定时,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全体人数的2/3、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学校经过复查证实的,撤销原授予学位,责令收回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河南工程学院授予位工作实施细则》(豫工院教〔201410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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